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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党合作制度的历史沿革

来源:发布人:办公室 2010-04-20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这一制度孕育于民主革命时期,确立于新中国诞生之初,其发展和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政治术语的完整表述,有一个逐步形成的过程。
  我国的民主党派,大多是抗战前后形成的。他们反帝爱国,要求民主,与中国共产党合作,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和内战政策。1948年,他们积极响应中国共产党“五一”口号,并于1949年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主联合政府。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正式形成。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认真吸取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针对当时“我们有些同志对民主党派、民主人士的作用认识不够”的问题,于1956年4月在 《论十大关系》中明确提出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但是,我国所实行的政党制度叫什么制度,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同年8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共八大政治报告的批评和修改》中,提到“工人阶级革命政党领导下的多党制”这一概念,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轮廓。同年10月,在中央统战部的正式文件中,首次出现了“多党合作”一词。然而,1957年以后,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关系和我国的多党合作,受到了严重挫折和破坏。所幸,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都经受住了考验。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关系和多党合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邓小平同志高度评价了各民主党派的历史作用,对民主党派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的科学规定,并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这就为多党合作发展成为一项政治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但是,此后一个较长的时间里,这个制度的表述不统一、不规范。1989年,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指示,中共中央成立了多党合作研讨小组,制定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第一次以中共中央文件的形式,将多党合作制度完整地表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是我国多党合作的长期历史发展形成和决定的,反映了我国历史发展规律和人民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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